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3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字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

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谷发改价格2023〕241


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召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清、减、降”专项行动和中介机构改革措施落实落细,根据《价格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范政务服务相关中介服务收费行为

(一)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并收费。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不得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并公布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等信息。

(二)规范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下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技术服务、咨询、会务培训及其他类服务并收费的,各部门应加强监管,督促下属单位依法合理收费,减轻委托人负担。各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集中公示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情况,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公益类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关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规定,参公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收费行为。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各相关部门应要求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者义务的相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规范收费行为,公允确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推动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规范中介服务市场价格行为

(五)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收费公示行为。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实施收费应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其营业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真实、准确地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提升市场透明度,保障委托人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中介机构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状况,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设有网站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并通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进行集中公示。

(六)加快建立合理定价机制,规范自主定价行为。2021年3月,新版《湖北省定价目录》正式施行后,中介服务收费已基本实现市场化,收费标准由中介服务经营者依据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明确价格制定、调整和公示流程,不得滥用自主定价权,不得在价外或合同外加收任何费用,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七)提升中介服务质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中介机构应努力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为委托人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实施收费应当有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不得有《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湖北省价格条例》禁止的不公平价格行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引导本行业的中介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不得制定排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不得组织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八)完善内控机制,规范收费收支管理行为。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收支管理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收费内部审批制度,定期对收费收支管理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纠正相关问题。建立收费争议处理制度,及时解决收费争议。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提升中介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发改委公布省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2019版)的通知》严格规范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厘清政府与中介机构的边界,重点规范行政机关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中介机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既充当“裁判员”又充当“辅导员”收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依法降低中介服务准入门槛,破除行业壁垒,打破地方保护,引入竞争机制,促进提升中介服务质量。

(十)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提升中介服务监管效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着力解决中介服务管理不规范,收费不透明、服务质量差、办理业务时间长等问题。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实施更加精准更加有效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采取约谈、建议、警示等方式进行行政指导,引导、促进市场中介机构合理收费。

(十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处置机制。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畅通行业中介机构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作用。

(十二)严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1年“治理涉企收费 减轻企业负担”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13号),重点对具有一定行政资源和垄断性的中介机构开展检查,着力规范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定或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等行为。聚焦社会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和突出问题,组织实施好中介机构收费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专项检查行动,确保国家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依法查处通过抽查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舆情披露等渠道获得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线索。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涉黑涉恶或管辖权限属于其他部门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动上坚决落实,把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制定加强中介机构监管的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四)加强部门协同。各部门要在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监管,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进部门间综合治理、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十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宣传力度,要寓服务于监管,向企业宣讲涉企收费政策,推进涉企收费事项公开透明。要强化收费主体的合规意识,激发自查自纠、主动规范整改的内生动力。大力宣传减轻企业负担效果明显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顶风违法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的负面典型,营造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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