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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8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 【字号:大 中 小】 |
县发展和改革局 县水利局
关于制定我县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业用水管理单位、用水合作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6]60号)《关于印发谷城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谷政办函〔2017]90号)文件精神,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逐步建立良好的用水管理体制,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经对我县部分灌区终端供水成本调查,经研究,决定制定我县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
(一)粮食作物:基本水价2元/亩,按有效灌溉面积收取;自流灌溉计量水价0.1338元/m³。
(二)经济作物:基本水价2元/亩,按有效灌溉面积收取;自流灌溉计量水价0.1339元/m³。
(三)养殖业:供水价格0.1340元/ m³。
以上农业用水终端指导价格为末级渠系终端综合水价,实行计量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水管单位和用水合作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下浮执行。
二、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以内的为第一级水量,定额内水价执行以上核定的终端水价,超过用水定额30%(含)以内部分为第二级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上部分为第三级水量,各级水量的农业水价比例为1:1.2:1.4。
(二)灌溉定额水量执行水利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在醒目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做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农户(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增强节水意识,提高有偿用水意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发改、水利部门。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水利局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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