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6  【字号:


关于公开征求《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省发改委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4〕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5724日。

电子信箱:1570445538@qq.com

联系电话:0710--7336996

:《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征求意见稿)》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626

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持续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理顺终端销售价格,保障城镇燃气安全稳定运行,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320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建立完善谷城县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如下

一、联动机制主要内容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下同和配气价格组成。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采购价格联动,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调整。

(一)联动范围

谷城县居民和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采购价格实行联动。

燃气企业采购价格不区分气源采购价格形式,原则上按照同一区域内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含税,下同)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

当燃气企业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当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对本地区终端销售价格影响较大时,按照用户自愿委托的原则,对合同外购气量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其购销价差不得高于本地区配气价格。

(二)联动周期

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从一年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逐步过渡到按半年、按季度、按月度联动。

(三)联动公式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示确定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联动机制建成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士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按照新建管网4.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 3.5%确定。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预测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同时缩短周期,促进价格反应灵活。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累加或冲抵。

(五)联动幅度限制

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每次上调幅度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幅度不限。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认真做好成本分析基础工作,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价格、气量及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县发改局根据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对联动调整额进行审核测算,提出调价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二、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燃气企业要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所制定和调整的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探索建立燃气企业激励约束机制

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当实际采购价格高于标杆采购价格时,高出部分不疏导当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标杆采购价格时,低于标杆采购价格部分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分享。

本机制自2025X月X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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