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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1-12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2-0670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01-12 | ||
标题: |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 ||||
文号: | 谷发改[2018]12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县各物业服务主体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价格条例》《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及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2018〕22号)、《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物业服务收费按不同物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服务项目以及别墅区、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本通知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及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按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
(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的;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的。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环卫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四、供水、供电专业经营单位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域,对总表与分表之间发生的损耗,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所包括的费用后,可按水、电量实际损耗额度在用户间合理分摊。损耗计入比例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不得擅自提高国家规定的水、电价格标准,不允许将水电损耗通过提高水电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分摊。
五、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售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车位不得收取停车费。可以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
对进入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车辆,应当免收停车费:
(一)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免费的车辆,如肢残人驾驶的专用代步车辆等;
(三)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四)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的车辆;
(五)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免费的其他车辆。
六、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
七、对房屋装修实行保证金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主体与业主协商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进行具体规定。
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物业服务主体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协商约定。
八、住宅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主体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九、本通知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或未成立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单方面决定。
对实行由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方式的物业小区,其收费标准可由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与小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参照本通知的收费标准自行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十、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通过公示牌、公示板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十一、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健全物业服务主体考核和信用评价体系,引导、督促物业服务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制度和争议调节机制,为业主、物业服务主体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依法依规组织调解、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争议。
十二、物业服务主体不得收取本通知未列的费用,由法律、法规依据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价格和房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予以查处。
十四、本通知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物业收费相关文件自行废止。本通知施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谷城县前期物业及保障性住房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谷城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一:
谷城县前期及保障性住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等级 | 保障性住房小区 | ||
高层住宅(电梯房) | 多层住宅 | ||
一级 | 1.2元/月/平方米 | 0.7元/月/平方米 | 0.3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 |
二级 | ---- | 0.6元/月/平方米 | |
三级 | ---- | 0.5元/月/平方米 |
说明 :1.房屋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
2.多层住宅为七层以下(含七层)住宅,设电梯的多层住宅楼执行高层住宅收费标准,不设电梯的七层以上住宅楼执行多层住宅收费标准。
附件二:
谷城县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等 级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一级 | 一、基本要求:①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③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施;④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⑤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⑥急修半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⑦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③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及公共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④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⑤消防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⑥路灯、楼道灯保持正常运转;⑦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隔1小时巡查1次;②按房屋规划设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③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④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⑤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按幢设置垃圾桶,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保持清洁;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多层的楼梯扶手、楼道每周擦洗、拖扫二次);③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不少于1次,保持正常使用;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①有专(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③花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理。 |
二级 | 一、基本要求:①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③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并实施;④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⑤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⑥急修1小时内、其它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⑦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③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及公共设施、场地标志齐全规范;④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⑤消防管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⑥路灯、楼道灯保持正常运转;⑦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隔2小时巡查1次;②按房屋规划设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③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④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⑤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按幢设置垃圾桶,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保持清洁;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1次(多层的楼梯扶手、楼道每周擦洗、拖扫一次,适时保洁);③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不少于1次,保持正常使用;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①有专(兼)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②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③花卉、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理。 |
三级 | 一、基本要求:①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②管理服务人员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二、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①对房屋共用部位、小区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巡查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保养及巡查记录齐全;②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每日巡查1次装修施工现场,发现有违反装修管理制度的,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 三、协助维护公共秩序:①小区主出入口有人值守,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适时巡查;②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③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④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事发时及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四、保洁服务:①定时收集、清运垃圾,生活垃圾日产日清;②小区公共场所每二日清扫一次,楼道、楼梯扶手每月拖扫、擦洗一次,保持清洁;③共用雨、污水管道及时清掏,保持正常使用况;④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定时巡查,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五、绿化养护管理:小区绿化有人维护,绿化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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