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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2-29 来源: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4-0486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日期: | 2024-02-29 | ||
标题: | 谷发改价格〔2022〕216号 关于贯彻落实粮油加工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谷发改价格〔2022〕21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贯彻落实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
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网谷城县供电公司:
为降低粮油加工业生产用电成本,助力粮油重点农业产业链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国粮粮〔2019〕240号)、《省发改委关于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2〕240号)和《市发改委关于贯彻落实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粮油加工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稻谷原粮接收、清理、进出仓、烘干以及进入凉米仓之前(或为形成原米)而进行的清理、脱壳、碾米、抛光色选,小麦、大麦的清理、风选、配麦、润麦、烘干以及制成原粉的加工等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油料作物晾晒(烘干)、清理去杂、榨油、浸出、过滤、冷却形成毛油的加工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三、稻壳筛选、粉碎、压缩用电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四、农业生产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由供用电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用电比例或用电数量,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县发改部门协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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