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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4-11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字号:大 中 小】 |
|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5-04-11 | |||
| 来源: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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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升高可靠性供电收费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合理降低企业费用负担,优化经营主体用电环境,省发改委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印发了《关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基本原则
本政策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中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原则,即“为了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政策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基本逻辑是用户多回路供电,事实上多占用了变电站间隔、主变备用容量等公用电网资源,因此应当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进行付费,防止出现“一家受益、全体买单”的不合理现象。
二、两路及以上多回路的定义
本政策与《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T29328-2018)和《用户接入电网供电方案技术导则》(GB/T43025-2023)等相关国家标准对供电回路的定义相衔接,明确了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典型情形包括:
(1)不同变电站引出的多回路供电。
(2)同一变电站内同一母线段引出的多回路供电。
(3)同一变电站内不同母线段引出的多回路供电。
三、高可靠性供电计费容量核定原则
若用户受电变压器一次侧装有连锁装置,各回路的供电容量为考虑连锁装置动作逻辑之后,可能同时使用的设备总容量。剔除供电容量最大的回路后,按照其余回路供电容量之和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高可靠性供电计费容量优化方式
用户受电变压器一次侧装有其他电气联络设备(非连锁装置)时,可与供电企业协商约定相关电气联络设备的调度权限,合理确定各供电回路容量,选取满足供电可靠性前提下计费容量最小的方式,以减少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支出。
五、发电企业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原则
发电企业利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上网时,全套升压设备均可作为下网受电设备,因电网的可接入容量等公用资源,必须按发电户接入电网的受电设备总容量分配,以确保电网稳定运行,故发电企业也需作为用电户,按照接入电网的受电设备总容量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六、发电企业合理规避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方式
发电企业通过专门建设检修备用回路,或者通过加装相关装置等技术手段,实现仅能够单回线路下网用电的,则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支持发电企业合理规避缴费,降低发电企业的负担,更好促进能源行业发展。
七、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标准
政策沿用《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及免收临时接电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18号)收费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若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用供电线路(包括变电站、开闭所、环网箱、线路T接杆塔等)的电力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或地方政府投资建设时,应执行“非用户自建”标准;除此之外其他情况均执行“用户自建”标准。
八、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时的计费方式
针对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对收费政策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对于利用架空线和地下电缆混合供电的,按各类型线路长度占供电线路总长度的比例加权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中供电线路指的是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用供电线路(包括变电站、开闭所、环网箱、线路T接杆塔等)的电力接入工程线路。
九、增量配电网不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要求,增量配电网与公共电网属于网对网关系,不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十、高可靠性供电费用与减容恢复的相关规定
同一用户缴纳了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后办理非永久性减容的,如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两年内办理减容恢复,对恢复容量不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超过两年申请恢复容量的,应按新装或增容办理,若仍符合高可靠性供电情形,对新装或增容部分应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永久性减容后申请增加容量的,若符合高可靠性供电情形,对增容部分应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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