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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4-26 来源:谷城县民政局 | 【字号:大 中 小】 |
为规范养老机构备案,加强养老机构监督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养老机构备案流程
1.养老机构备案前置条件。养老机构开展服务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需要具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同时也需要具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具备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2.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行政体制改革相关要求,依法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县民政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县民政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信息。
3.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县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县民政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县民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4.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备案。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可以不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另行进行法人登记,可按照相应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等开展养老服务,并应当在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业务)范围后7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5.养老机构备案程序及要求。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股(县为老服务指导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县民政部门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式、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书。县民政部门养老服务股(县为老服务指导中心)应检查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服务场所或业务范围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自变更登记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县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7.养老机构撤销备案。养老机构终止服务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后,书面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予以撤销备案。对因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养老机构,县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撤销备案。
二、依法加强养老机构(场所)监管工作
1.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定,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发现已经登记并依法开展养老服务但未备案的养老机构, 应当向其发送督促备案通知(附件5),并在送达备案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指导其完成备案工作。在提醒和督促后仍不备案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其基本信息,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2.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经核实,备案信息不属实的,责令养老机构完善并上报有关材料。要将备案申请人备案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现场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等工作。
3.县民政部门将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向县民政部门报告机构资产和运营情况,及时报告突发重大情况,养老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向备案民政部门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情况。
三、联系方式
谷城县民政局养老服务股(县为老服务指导中心):0710-7167864;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0-7232122;
谷城县行政审批局:19972969032。
附件:1.养老机构备案书
2.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4.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督促备案通知
6.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附件1
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单位性质:公办事业单位/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场所性质:自建/租赁(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
服务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附备案材料:
1.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2.建筑面积5000㎡以上需提供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
3.建筑面积300㎡以上需提供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4.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5.开设医养结合养老机构需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备案单位: (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养老机构名称 备案编号: GCX2024001
年 月 日,报我单位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服务范围或经营范围: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 养老机构名称 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开展的养老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所有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不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承诺不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应当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3.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护理站等设置标准。
4.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5
督促备案通知
:
你单位目前正在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备案。请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备案。
单位名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XX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备案号:
名称:
地址:
法人登记机关:
单位性质:公办事业单位/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法人登记号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公民身份号码:
服务场所性质:公办公营/公办民营/民办民营
服务范围:
养老床位数量:
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该机构已完成法人登记并在我局备案,欢迎社会各界对备案信息和服务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电话:0710-7167864
谷城县民政局
2024年 月 日
附件: 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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