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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5-11 来源:谷城县农业农村局 | 【字号:大 中 小】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13323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3-05-11 | ||
| 标题: | 《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集意见情况 | ||||
| 文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
县禁捕办于2023年2月21日重新拟定了《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讨论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在谷城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各乡镇(开发区)、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公园管理处及谷城县老年钓鱼协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目前,已收到意见回复21条,其中:各乡镇(开发区)11条、相关部门、汉江湿地公园以及老年垂钓协会反馈的意见10条。有意见共5条,其它单位均无意见。其回复意见主要表现在:
(一)禁钓区如何划定,禁钓区是否扩大?是否将汉江湿地公园汉江段纳入禁钓区管理。
城关镇回复意见:第二章禁止垂钓区第四条建议去掉:“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内容。
农业农村局回复意见:对于你办《谷城县汉江流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收悉后,经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认真研究,结合城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取消南河襄渝线六二零大桥至汉十高速铁路大桥之间的禁止垂钓区域,只是对规范化垂钓行为进行监管,严格执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规定。
二、不将汉江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纳入禁止垂钓区域,由湿地公园管理单位依据相关规定自行监管。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将第二章第四条:“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桥梁上、高速公路边、街道边、航道、渡口、港口码头、锚地、输电线路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南河襄渝线六二零大桥至汉十高速铁路大桥区域;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更改为“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人身安全、交通安全等因素,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桥梁上、高速公路边、街道边、航道、渡口、港口码头、锚地、输电线路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其它有明显或潜在危险的区域均为禁止垂钓区域。”
谷城县老年钓鱼协会回复意见:一是对办法中“第二章禁止垂钓区第四条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为禁止垂钓区域”大家反响特别强烈。一致认为不应该将湿地南北河出口汉江段纳入禁钓区。二是将湿地南北河出口汉江段纳入禁钓区缺乏法理依据。三是违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四是广大退休老年钓鱼爱好者反映强烈。为此,建议尊重民意,维护现有南河城区段禁钓区范围,不将湿地南北河出口汉江段扩大为禁钓区。
(二)垂钓管理职责分工,对禁钓区监管是哪个部门职责。
谷城汉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回复意见:建议将第十条第九款:“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负责辖区内垂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修改为:配合属地政府加强垂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回复意见:第三章第十条第二款“县城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垂钓管理执法工作。”我县体制与襄阳市体制有别,结合本县实际,建议修改为“县农业农村部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垂钓管理执法工作”。
二、意见采纳情况
为了完善《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局召开了《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研讨会,对是否将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划定禁钓区、是否取消或者缩小禁钓区、禁钓区垂钓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讨论。会议讨论决定:一是不采纳将湿地公园范围内南河与北河之间的汉江段水域划定禁钓区的意见。二是拟采纳取消南河襄渝线六二零大桥至汉十高速铁路大桥之间的禁止垂钓区域,只是对规范化垂钓行为进行监管,严格执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的规定。若确有必要明确禁钓区,建议缩小禁钓范围,由原南河襄渝线六二零大桥至汉十高速铁路大桥之间区域缩小为南河大桥至南河三桥之间区域。三是按照《襄阳市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中职责分工执行,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立相互协作机制,加强垂钓行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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