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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5-16 来源:谷城县农业农村局 | 【字号:大 中 小】 |
解读单位: | 谷城县禁捕办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
来源: | 谷城县农业农村局 | 主题词: | |||
解读类型: | 解读方式: | 文字方式 |
为保护我县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持水体生态平衡,规范垂钓活动,谷城县农业农村局2023年2月21日重新拟定了《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简称《垂钓管理办法》(讨论稿),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垂钓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浩浩江水哺育着424种鱼类,光特有鱼类就有183种,是全球七大生物多样性丰富河流之一。根据2018年长江淡水豚科考结果,如今长江中仅存的哺乳动物江豚,其种群数量仅为1012头(2006年调查数据为1800头)。在过去几十年快速、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长江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许多人竭泽而渔,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作业方式,最终形成“资源越捕越少,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实施禁捕,让长江休养生息,迫在眉睫。
2019年12月23日,长江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长江禁渔十年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 号)要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内从事娱乐性游钓和休闲渔业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避免对禁捕管理和资源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号)要求:严厉打击各类生产性捕捞行为,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研究、及早谋划、抓好落实,从制度设计、执法监管、舆论宣传等方面着手,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众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严禁利用垂钓从事或变相从事渔业生产行为,严禁垂钓行为对水域生态、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造成破坏。加强辖区垂钓情况的调查研判,科学评估不同钓具钓法对水生生物资源的影响程度,规范制定钓具钓饵类型、垂钓方式等标准,严格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农办长渔〔2020〕3号)要求:规范天然水域垂钓行为,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科学界定垂钓的性质和内容,引导公共有序规范开展垂钓活动,科学划定垂钓区域、严格控制垂钓规模,规范垂钓行为,明确垂钓制度的目的。
自2020年7月我县实施十年禁渔以来,通过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实现了“四清四无”,违法捕捞和无序垂钓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汉江流域重点水域渔业资源得到有效保护。2021年我县制定出台了《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试行办法》,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试行办法有效期不超过2年,目前已经到期。为了加强垂钓行为管理,需要制定出台新的《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随着形势的变化,部分条文内容已不适用,我县需要出台一个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垂钓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汉江流域垂钓管理制度,加强垂钓规范管理,避免出现无序和生产性垂钓破坏水生生物资源的现象发生,建立一个文明垂钓、依法垂钓的社会环境。
县禁捕办于2023年2月21日重新拟定的《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讨论稿),报送县政府审批。县司法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和建议。根据规范性文件出台的程序,县农业农村局在谷城县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谷城县汉江水域垂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向各乡镇(开发区)、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湿地公园管理处及谷城县老年钓鱼协会征求意见。
二、《垂钓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
《谷城县汉江流域垂钓管理办法》分为六章,主要包括:总则、禁止垂钓区、垂钓行为管理、职责分工、法律责任、附则,总计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垂钓管理的法律依据;《办法》适用范围、垂钓行为的定义。
第二章禁止垂钓区,明确了禁止垂钓区域。
第三章垂钓行为管理,明确了垂钓应遵循的原则、垂钓活动禁止的行为等。
第四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垂钓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应承担工作的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垂钓管理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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