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高素质人才 计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02-20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配套和完善引才用才育才机制,满足我县吸引和使用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 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 见》(鄂发〔2017〕5号)、襄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高素质 人才计划,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规范机动事业编制使用和人员管

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高素质人才计划,主要是为解决县直一级单位机关、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指挥部、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在编制、人员不富裕的情况下,确因业务发展需要,通过人才储备形式引进高素质人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从全县各级事业编制存量内单列机动编制,统一调控、动态管理,专项用于引进高素质人才,实行公开引进、集中管理、派遣使用。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储备的高素质人才(以下简称“储备人

”)的人事、工资、编制统一由谷城县人才储备开发中心(以


下简称“储备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岗位根据各地各单位的用人需求,实行派驻工作、培养锻炼。每年定期对储备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必要时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组织专班进行调研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和县内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可对储备人才进行改派或落编进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本人申请也可进入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动编制“周转池”内空缺

的编制,再进行新一轮的引进储备。

第三条  储备人才实行双重管理,由派驻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及岗位和工作安排、年度考核;储备中心协助做好储备、考 核、培养、跟踪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手续。

第四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才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储备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和

指导协调工作,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储备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派驻使用单位主要是县直一级单位机关、县委县政

府中心工作指挥部以及县属重点国有企业。

第六条  引进储备人才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3—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政治素养;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人

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当年度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每年由县委人才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制定)范围的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士及

以上学位)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引进储备人才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以及受到党纪处分

尚在影响期的、受到政务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

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

(四)现役军人;

(五)谷城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福利待遇


第八条  储备人才纳入储备中心公益一类机动事业编制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每人每月分别按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  “211”高校全日制本科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博士研究生40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

25000元、20000元的考核奖励。

第九条  储备人才从“周转池”转出至县内其他事业单位或聘用到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后,在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限内继续按原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待遇。鼓励储备人才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

选。

第十条  储备人才符合当年度市、县急需要求引进的,按相应标准享受优惠政策,若同时符合当年度市、县人才多项引进优惠政策的,按照同级行政区域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特殊情况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有

关待遇。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以考试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招聘

应按照用编申请、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招


聘、体检与政审考察、公示、审批、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储备中心聘用储备人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由储备中心根据派驻单位工作任务和目标与储备人才协商确定,不执行试用期。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管理、离职后从业限制等其他事项。当年度引进高素质人才工作中明确最低服务

期限的,在聘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第五章  派驻使用

第十四条  派驻使用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储备中心根据各地各单位提出的用人申请,综合储备人才的专业特长及其本人意愿,提出派驻意见并按程序研究后组织实

施。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出现人岗不适等特殊情形的,可以调整派驻使用单位。具体审批程序为:派驻使用单位或储备人才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由储备中心核实后提出改派

建议,按程序研究后重新安排派驻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内,力争2-3年内落编到具体单位。储备人才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空

缺的派驻使用单位可申请将储备人才的人事关系调至本单位;没


有事业编制的派驻使用单位,可推荐储备人才调动至有空缺编制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空缺的单位,可与其他派驻使用单位沟通,将合适的储备人才调至本单位。聘用合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储备人才,由储备中心征求派驻使用单位和储备人才的意见,推荐聘用(任)到其他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工作(任职)。

第十七条  愿意派驻到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储备人才,聘用合同期内自愿聘用为国有企业员工的,可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至聘用合同期满。

第六章解聘辞聘

第十八条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变更或者解除。

(一)储备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中心会同派驻使用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2.受到开除处分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派驻使用单位商储备中心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储备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中心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

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人才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解除

聘用合同:

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分配、考录、选调到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

3.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储备人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储备中心协商一致的,储备人才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储备中心应当出具解除

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储备人才应按照要求进行业务交接,并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储备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调离谷城。特殊情况 下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离开谷城或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的,个人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的,应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生活

补贴。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

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储备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原则上

只能续聘一个周期,续聘期内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和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  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其人员办公经费按派驻使用单位资金渠道解决。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入党、出国(境)、会议考察等手续由派驻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上述事项开支由派驻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病逝等,派驻使用单位应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储备中心,协助办

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派驻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储备人才派到

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中心和派驻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储备人才进行考核。储备人才参加派驻使用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储备中心,作为储备人才调整岗位、工作、续签聘用合同以及奖励等的依据。工作未满半年的不定年

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储备人才与派驻使用单位、储备中心因履行工作、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如在履行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储备中心招聘储备人才应当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并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擅自出台、变更聘用政策,

不得在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核)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

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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