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发布日期:2024-02-20 | 【字号:大 中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配套和完善引才用才育 才机制,满足我县吸引和使用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事业单 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 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 见》 (鄂发〔2017〕5号)、襄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 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人才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襄发〔2017〕 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实施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高素质 人才计划,建立人才储备制度,规范机动事业编制使用和人员管
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高素质人才计划,主 要是为解决县直一级单位机关、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指挥部、县 属重点国有企业在编制、人员不富裕的情况下,确因业务发展需 要,通过人才储备形式引进高素质人才的一种过渡性安排。从全 县各级事业编制存量内单列机动编制,统一调控、动态管理,专 项用于引进高素质人才,实行公开引进、集中管理、派遣使用。 事业编制“周转池”引进储备的高素质人才(以下简称“储备人
才”)的人事、工资、编制统一由谷城县人才储备开发中心(以
下简称“储备中心”)管理服务,工作岗位根据各地各单位的用 人需求,实行派驻工作、培养锻炼。每年定期对储备人才进行一 次考核,必要时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组 织专班进行调研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和县内用人单位编制空缺情 况,可对储备人才进行改派或落编进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本 人申请也可进入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动编制“周转池”内空缺
的编制,再进行新一轮的引进储备。
第三条 储备人才实行双重管理,由派驻使用单位负责日常 管理及岗位和工作安排、年度考核;储备中心协助做好储备、考 核、培养、跟踪服务、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业务手续。
第四条 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人 才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负责储备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和
指导协调工作,储备中心负责实施储备人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派驻使用单位主要是县直一级单位机关、县委县政
府中心工作指挥部以及县属重点国有企业。
第六条 引进储备人才对象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3—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政治素养;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研究生学历人
员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还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当年度我县急需紧缺人才目录(每年由县委人才 办、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制定)范围的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士及
以上学位)人员;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引进储备人才对象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的以及受到党纪处分
尚在影响期的、受到政务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
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
(四)现役军人;
(五)谷城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福利待遇
第八条 储备人才纳入储备中心公益一类机动事业编制范 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 每人每月分别按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 “211”高 校全日制本科生1000元、硕士研究生2000元、博士研究生40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的,分别给
予25000元、20000元的考核奖励。
第九条 储备人才从“周转池”转出至县内其他事业单位或 聘用到县属重点国有企业后,在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限内继续按 原标准享受生活补贴待遇。鼓励储备人才在工作中进行创新,对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符合条件 的,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
选。
第十条 储备人才符合当年度市、县急需要求引进的,按相 应标准享受优惠政策,若同时符合当年度市、县人才多项引进优 惠政策的,按照同级行政区域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特殊情况 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有
关待遇。
第四章 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 以考试或直接考核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招聘
应按照用编申请、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考核)招
聘、体检与政审考察、公示、审批、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储备中心聘用储备人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共同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由储备中心根据 派驻单位工作任务和目标与储备人才协商确定,不执行试用期。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管理、离职后从 业限制等其他事项。当年度引进高素质人才工作中明确最低服务
期限的,在聘用合同中应予以明确。
第五章 派驻使用
第十四条 派驻使用单位因业务发展需要,向储备中心提出 申请,储备中心根据各地各单位提出的用人申请,综合储备人才 的专业特长及其本人意愿,提出派驻意见并按程序研究后组织实
施。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出现人岗不适等特殊 情形的,可以调整派驻使用单位。具体审批程序为:派驻使用单 位或储备人才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由储备中心核实后提出改派
建议,按程序研究后重新安排派驻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期内,力争2-3年内落编到具体单位。 储备人才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的,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空
缺的派驻使用单位可申请将储备人才的人事关系调至本单位;没
有事业编制的派驻使用单位,可推荐储备人才调动至有空缺编制 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他有公益一类事业编制空缺的单位,可 与其他派驻使用单位沟通,将合适的储备人才调至本单位。聘用 合同期满,经考核为优秀、合格的储备人才,由储备中心征求派 驻使用单位和储备人才的意见,推荐聘用(任)到其他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工作(任职)。
第十七条 愿意派驻到县属重点国有企业的储备人才,聘用 合同期内自愿聘用为国有企业员工的,可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至聘用合同期满。
第六章 解聘辞聘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变更或者解除。
(一)储备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中心会同派驻使用
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2.受到开除处分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 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派驻使用单位商储备中心提前
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4. 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储备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中心不得解除聘用
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
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
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储备人才可以随时提出申请解除
聘用合同:
1.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2.被录用、分配、考录、选调到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
3.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储备人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储备中心 协商一致的,储备人才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储备中心应当出具解除
或终止聘用合同的书面证明,按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等相关手续;储备人才应按照要求进行业务交接,并履行
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储备人才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则上不能调离谷城。特殊情况 下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须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在聘 用合同期限内,离开谷城或因个人原因辞职、离职的,个人受到 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的,应全额退回已发放的生活
补贴。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应当报
县委人才办和县人社局备案。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储备人才在聘用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原则上
只能续聘一个周期,续聘期内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和考核奖励。
第二十二条 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其人员办 公经费按派驻使用单位资金渠道解决。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 工作期间发生的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入党、出国(境)、会议 考察等手续由派驻使用单位负责办理,上述事项开支由派驻使用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储备人才在派驻使用单位工作期间,发 生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等事故及不可预测的人身伤害或生病、 病逝等,派驻使用单位应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储备中心,协助办
理后续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派驻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储备人才派到
其他单位使用。
第二十四条 储备中心和派驻使用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对储备人才进行考核。储备人才参加派驻使 用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储备中心,作为储备人才调整岗位、 工作、续签聘用合同以及奖励等的依据。工作未满半年的不定年
度考核等次。
第二十五条 储备人才与派驻使用单位、储备中心因履行工 作、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当 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仲裁裁决生效后,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章 纪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储备人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聘用 合同约定的纪律要求。如在履行职责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
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储备中心招聘储备人才应当按规定的资格条 件和程序聘用,并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擅自出台、变更聘用政策,
不得在聘用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考核)测评、考察与体检资格,不
予聘用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谷城新闻网 -
谷城政府网 -
网站地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