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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07-10 来源: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字号:大 中 小】 |
全县各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对全县零售药店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公众健康负责。
二、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从不具备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三、执业药师应在岗履职,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与调配、合理用药指导、药品可追溯以及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执业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
四、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处方药销售登记,所留存的纸质处方或电子处方应为医疗机构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制定的处方,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备查。
五、顾客购买处方药不能提供处方时,药店营业员必须告知顾客处方药应凭处方销售,经顾客同意后,执业药师方可通过签约医疗机构协助顾客开展互联网远程诊疗。药店营业员不得代替顾客问诊。
六、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
七、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确保交易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八、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药品零售企业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处方药销售行为。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仍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按规范要求做好销售登记和处方留存的将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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