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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1-17  来源: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号:


谷市监撤决定字20241


中建三局襄阳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23317日登记成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法定代表人:龙湖云,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庙滩镇宣武街1108(住所申报),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所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土石方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202346日,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了《关于撤销中建三局襄阳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请求》,并反映称:“中建三局襄阳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虚假的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我局受理后依法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在我局登记的经营场所不存在,且与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119日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你公司于2023317日以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本局于2023127日,通过“谷城县人民政府网”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告知书》(谷市监撤告[2023]1),拟撤销你公司于2023317日注册登记的“中建三局襄阳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公告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撤销你公司于2023317日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中建三局襄阳市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谷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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