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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6  来源: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索引号: 011158671/2022-21888 主题分类: 水利;应急管理
发布机构: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5-16
标题: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襄政办发〔2022〕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Ⅳ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Ⅱ级应急响应

4.5  Ⅰ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信息发布

4.13  应急编组

4.14  响应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  技术保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  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7.5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预防和应对处置洪涝干旱灾害,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襄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城区排涝参照市住建局2020年5月印发的《襄阳市中心城区排水防涝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统一指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办)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参与。实行“双指挥长”、“双防办主任”制度,实现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步调一致、运转高效。

(3)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4)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及所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均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自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市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拟定境内市管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城区防洪预案和跨县(市、区)的调水、排涝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市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制度,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委分管领导、市政府分管副市长、襄阳军分区首长、武警襄阳支队首长担任。市防指办事机构市防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实行“双防办主任”制度,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和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担任。

2.1.1  市防办职责

市防办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具体安排全市防汛工作,拟定全市有关防汛抗旱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等预案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制定江河湖库防洪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城市防洪预案、山洪防御预案、在建工程防洪预案等并监督实施;负责掌握全市防汛动态、洪涝灾情;指导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按照市防指领导指示,做好防汛检查、督促、协调、落实工作。

2.1.2  市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襄阳军分区:根据上级命令和指示,按照市防指统一部署,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2.武警襄阳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防办):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重要江河防汛及应急演练工作,协调指导防洪工程设施防洪安全工作。负责传达并监督落实市防指有关指令和要求,督导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清除江河湖库和分蓄洪区范围内行洪障碍。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4.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极端天气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助市三道河水电工程管理局防汛抗旱工作。

5市委宣传部:准确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防汛抗旱建设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申报防汛抗旱设施建设、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协调防汛抗旱电力调配。协助宜城市防汛抗旱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防汛抗旱及其宣传教育工作,做好教育系统防汛救灾、应急演练、沟通协调及信息报送等有关工作。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征调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协调组织有关工业产品应急生产。协助襄州区防汛抗旱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协助高新区防汛抗旱工作。

10.市民政局: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防汛抗旱。指导水旱灾害事发地民政部门做好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协助谷城县防汛抗旱工作。

11.市财政局:根据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将市本级负担的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列入预算保障范畴并实施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监管。协助南漳县防汛抗旱工作。

1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防汛抗旱人才队伍建设、考核奖惩工作,落实市有关值班补助政策。

1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协助保康县防汛抗旱工作。

14.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协调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时发布水质监测预警信息,参与生态调水应急处置。协助鱼梁洲防汛抗旱工作。

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襄城区防汛抗旱工作。

1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运力运送防汛抗旱物资、设备,组织、指导、协调做好公路、水运等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樊城区防汛抗旱工作。

17.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协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防汛抢险、排涝工作。

18.市农业农村局:协助应急管理局,及时调查、整理和报告农业生产旱、涝灾情信息。指导农业防汛抗旱救灾、生产恢复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节水农业技术。协助枣阳市防汛抗旱工作。

19.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测工作,参与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市场供应工作。

20.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A级旅游景区的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指导、组织、协调A级旅游景区洪涝灾情预警、应急演练、避灾应对和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协助熊河水库管理处防汛抗旱工作。

21.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血吸虫疫区查螺、灭螺、查治病、饮用水安全监测和医疗救治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并组织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赴灾区开展工作。协助襄阳东津新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工作。

2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出资企业的防洪安全工作。协助老河口市防汛抗旱工作。

23.长江水利委员会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汉江、唐白河流域水雨情预报预测工作。

24.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雨情预报测报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以及气象灾害形势分析和评估,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并向市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保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邮政畅通以及分蓄洪区分洪后邮政恢复工作。

27.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相关防汛抗旱物资组织筹备工作。

28.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水利规划设计院:为防汛抗旱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包括在防汛抗旱预案管理、防汛抗旱会商研判、水工程应急调度、抗洪抢险应急指挥工作中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

29.国网襄阳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电力应急供应工作,负责电力公用设施的防汛抗旱安全监督管理,协调保障防汛抗旱电力应急供应工作。协助市引丹工程管理局防汛抗旱工作。

30.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燃料供应工作。

31.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分蓄洪区分洪后通信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32.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分蓄洪区分洪后通信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33.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抗旱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分蓄洪区分洪后通信恢复工作。根据汛情需要,必要时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34.襄阳消防救援支队:根据市防指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援行动。

35.湖北省汉江崔家营航电枢纽管理处:负责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的汛期安全运行,按照电调服从水调,严格落实防洪调度指令。

36.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王甫洲水电站的汛期安全运行,按照电调服从水调,严格落实防洪调度指令。

37.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负责协调防汛抗旱铁路运输保障工作,牵头铁路系统防洪抢险工作。

38.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州运营维修段:负责协调防汛抗旱铁路运营维修工作,组织抢修水毁铁路设施,保障汛期铁路系统稳定运营。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县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县(市、区)、开发区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

2.3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市政管理单位、市水利和湖泊局及下属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等,汛期均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市内有防洪任务的水电工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市气象联合水文部门对天气进行监测和预报,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市防指。

(2)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市防指应向各县(市、区)防指、市防指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提早预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整体联动,做好应对准备。必要时市机要通讯、消防等部门要做好有关工作。

(3)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加密测报时段,并及时向省、市防指上报实时水雨情,雨情、水情应分别在1小时内上报市防指,重要站点的水位应在30分钟内报市防指、省防指,为实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达到设防水位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明口、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防守情况、出险抢险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沿江河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市防指报告堤防、涵闸、明口、泵站等工程设施防守情况、出险情况,市防指将有关防守及出险情况汇总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明口、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市防指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除险情况、通信联络方式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若遇重大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引发堤防溃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区域进行预警,同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出险抢险情况,市防指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转报并在险情发生3小时内上报省防指。

(2)水库工程信息

进入汛期,水库(包括综合利用水库及发电为主水库,下同)管理单位每天将水库工程运行情况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县级应急、水利部门报告,并由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汇总后将大、中型水库运行情况向市应急管理部门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将全市大、中型水库运行情况汇总后报市防指。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或正常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设施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防指,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迅速处置险情。县(市、区)、开发区防指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报险后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大型或全国防汛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至省防指。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各项抢险准备的同时,实施多种手段提早预警,为下游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以便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一旦发生旱情,应及时上报。发生严重旱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实,迅速上报。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1.5  供水水质信息

(1)各级环保、水文部门负责监测辖区内的江河水库供水水源及水质。

(2)一旦发现由于洪水、排污等因素引发城乡生活供水水质污染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辖区内防汛抗旱指挥部。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在有堤防保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明口和排水沟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和城区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后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相关成员单位宜配置卫星电话,保障应急通讯畅通。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水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由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防汛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时,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让措施;水文、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县、乡两级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采用乡村大喇叭等现代和传统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组织受威胁群众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  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

(2)分蓄洪区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分蓄洪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上级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

(1)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  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  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党委、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  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党委、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Ⅰ、Ⅱ、Ⅲ、Ⅳ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的条件与应急响应的条件相对应,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  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县(市、区)、开发区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4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至省防指,并同时报市防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

(2)小清河、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

(3)大李沟、襄水河(南渠)发生较大洪水;

(4)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设计标准洪水;

(5)小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

(6)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7)发生一般渍涝、山洪灾害;

(8)全市发生轻度干旱;

(9)城区发生城市轻度干旱。

4.2.2  Ⅳ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Ⅳ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市防办主任主持会商;

(3)组织召开市防办会议,动员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

(4)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蓝色Ⅳ级警报;

(5)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6)市防办派专家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市防办加强值班,强化工作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和预警;

(8)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9)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0)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情况。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

(2)小清河或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汉江干流及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多处险情;

(4)大李沟、襄水河(南渠)发生接近设计标准洪水;

(5)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

(6)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7)发生较严重渍涝、山洪灾害;

(8)汉江水质发生一般污染;

(9)发生较大干旱;

(10)襄阳市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11)5个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发生城市中度干旱。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组织召开市防指有关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襄阳军分区通报;

(4)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黄色Ⅲ级警报;

(5)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6)市防办派工作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7)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防汛抗旱工作;

(8)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9)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10)相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2)小清河与唐白河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小清河或唐白河、南河、蛮河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

(4)汉江干流及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5)大李沟、襄水河(南渠)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

(6)大型或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设计标准洪水;

(7)一般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8)发生严重渍涝、山洪灾害;

(9)汉江水质发生较严重污染;

(10)全市发生大干旱;

(11)襄阳市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12)5个以上县(市、区)、开发区发生城市重度干旱。

4.4.2  Ⅱ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经市防办向省防办报告后,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立即组织召开市防指指挥长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襄阳军分区通报;

(5)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橙色Ⅱ级警报;

(6)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7)市防指应派工作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9)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1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已经出现或预测、预报将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应急响应。

(1)汉江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

(2)小清河或唐白河与汉江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接近保证);

(3)汉江干流或南河、小清河、唐白河、蛮河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4)大型或全国防洪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多座水库超校核标准洪水或单座水库发生垮坝;

(5)汉江水质发生严重污染;

(6)全市发生特大干旱;

(7)襄阳市区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8)5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城市极度干旱。

4.5.2  Ⅰ级响应行动

(1)由市防办提出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建议,市防指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

(3)经市防办向省防办报告后,可依法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

(4)立即组织召开市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防办,同时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襄阳军分区通报;

(5)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发布红色Ⅰ级警报;

(6)按程序启动相关专题预案;

(7)市防指应立即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紧急时刻,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安排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8)市防办加强值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纪律,随时掌握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

(9)适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10)市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市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11)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可依照有关程序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等相关规定,行使权力,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指。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设防水位时,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干部职工巡堤查险。

(2)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沿江各地防办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军队和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3)当江河洪水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沿江各地防办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必要时市防办可以直接调度。防洪调度主要包括: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闸门泄洪,启动泵站抢排,建议启用分蓄洪区分洪,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4)在江河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占地取土、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以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  渍涝灾害

(1)当发生一般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先田后湖、等高截流,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按照规程调度排涝工程设施,充分运用泵站提排和涵闸自排,尽快排水入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当发生大的渍涝灾害时,要按照规程,统筹调度,处理好田湖关系。

(2)当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视情况及时减少排水量或停止排水,以减缓防洪压力。

4.6.3  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民政、住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相关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并对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按照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危险区人员后警戒区人员,防止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如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搜救突击队紧急抢救,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应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应急、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滑坡等山洪灾害进一步恶化。

(6)当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组织实施,避免发生更大灾害。

4.6.4  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或当地政府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预警。

(2)堤防溃口、涵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实施堵口或抢筑阻水二道防线等措施,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实施堤防、涵闸、水库堵口,应明确行政、技术责任人,及时调集人力、物力,严密组织,快速行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5  干旱灾害

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指备案。必要时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随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视旱情变化,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落实部门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及时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进行抗旱工作动员部署,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及时了解分析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③算好水帐,提出防旱抗旱的具体措施,并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6  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区域、跨河流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使供水量和水质处于正常状态。

4.6.7  供水水质被侵害

(1)当发生供水水质因洪水等因素影响城乡生活的较重污染事件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迅速研究措施,及时通知水质污染范围内的群众,力争避免水质污染影响生活。

(2)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利用一切有利条件,搞好调水冲污,置换水质,尽力将水质污染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上报。

4.7.4  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新闻媒体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凡属本级或上级领导对发布的信息作出批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立即传达贯彻,并组织专班核实,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4.7.5  市防办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  指挥和调度

4.8.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  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市防办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  抢险救灾

4.9.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  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指挥决策。

4.9.3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相关部门和社会应急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汉江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重大险情的抢护,应严格执行抢险预案,在防汛抢险专家组的指导下实施。

4.9.4  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  市、县(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  应急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作出决定。应急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应急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  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  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  必要时可通过当地党委、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  信息发布

4.12.1  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并应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主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可采用主动宣传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12.2  事关全市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市防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审核。

4.12.3  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  应急编组

4.13.1  编组原则

有利于统一指挥、协同联动、运转高效,按照市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结合实战需要进行编组。

4.13.2  编组方案

1.综合协调组

负责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事务,统筹协调各组工作;收集汛期险情灾情和工作动态,起草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材料。

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参与。

2.行业应急组

负责雨情、水情、汛情、工程险情监测与预警,负责江河堤防、水库、水电站、排涝设施、旅游景点等突发险情早发现、早处置和群众早转移,指导各自行业防汛抢险救灾,为全市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提供技术支撑。

该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汉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气象局、湖北省汉江崔家营航电枢纽管理处、湖北汉江王甫洲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参与。

3.抢险救援组

承担突发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现场协调与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编制各类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协调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投入抢险救援,联系驻襄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及应急救援等工作。

该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单位参与。

4.综合保障组

组织有关防汛抢险物资装备代储、调用、生产,保障电力、通讯、燃油供应工作和交通运输;负责组织伤员救治和防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排查处置各类社会风险隐患;统筹推进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生活救助、心理疏导、灾后救济等工作。

该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邮政管理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供销合作总社、国网襄阳供电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务工段、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州运营维修段等单位参与。

5.宣传信息组

负责防汛抗旱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等工作。

该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参与。

4.14  响应终止

4.14.1  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4.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4.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  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通信保障的成员单位应将防汛抗旱通信保障纳入本部门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同时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设施,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以及网络融媒体平台,快速发布实时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  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2)在抗旱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  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组织爆破专家对爆破方案会商,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  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防指要求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市防办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严重缺水的各地城镇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  资金保障

(1)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切实加大防汛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经费投入力度,按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积极向上争取防汛抢险救灾专项资金,用于补助本行政区域防汛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支出。

5.2.9  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各种新闻媒体发布水雨工情信息,以引起社会关注。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各地党委、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地党委、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  技术保障

5.3.1  决策支持系统

(1)建立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升级市防汛抗旱调度系统,确保水情信息、气象信息的自动抓取。

(3)建立和完善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预报精度。

(4)完善工程数据库及汉江、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点河流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的基本信息和社经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汉江和唐白河、南河、北河、蛮河、小清河等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并适时制定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建立与省防办和各县(市、区)、开发区防办之间的异地会商系统。

(7)加强山洪灾害防御非工程措施建设,增加预警信息量,提高预测水平和防治能力。

5.3.2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建立专家库,由气象、水文、水利、防洪、抗旱、地质、通信、信息、爆破等方面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  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  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市防办常务副主任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3)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发言人制度,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后,由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网站、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4.2  培训

(1)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一般情况下,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部队、武警抗洪抢险应急队伍的培训,分别由襄阳军分区、武警襄阳支队统一安排,市防指成员单位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5.4.3  演习

(1)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综合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市防指协调驻军开展联演共训。

6  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党委、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

6.1.1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党委、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  应急、住建、民政等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疗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市、县(市、区)、开发区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做到合理调配,并尽可能多筹多储多备。

6.3  水毁工程修复

6.3.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短时间难以修复的,应采取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度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程序报批后,由市委、市政府进行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地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工作。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

6.小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性小于5年一遇的洪水

7.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9.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10.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1.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12.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3.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14.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5.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6.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17.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18.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19.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20.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21.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分级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市、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行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办负责管理,一般五年修编一次,由市防办召集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襄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架构图


附件2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3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编组

附件4

襄阳市防汛抗旱分级响应启动条件表

附件5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图

附件6

襄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联系方式

指挥长:市委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

          襄阳军分区首长,各相关副市长,武警襄阳支队支队长

市防办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成员单位:

襄阳军分区  2301000

武警襄阳支队  3039010

市委宣传部  3575778

市发改委  3513958

市教育局  3511104

市经信局  3221679

市公安局  3382000

市财政局  3535313

市民政局  3629804

市人社局  360660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804522

市生态环境局  3222578

市住建局  3250071

市交通局  3470173

市水利和湖泊局  3692046

市城管委  3222583

市农业局  3513090

市商务局  3463071

市文旅局  3511627

市卫健委  3511518

市应急管理局  3442110

市国资委  3521936

市供销社  3443663

市气象局  3514350

市邮政管理局  3453615

市消防支队  3460119

长委水文局汉江分局  3511176

市水文局  3259664

汉江国投  3531998

国网襄阳供电公司  3262026

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襄阳石油分公司  15727271626

中国电信襄阳分公司  3537387

中国移动襄阳分公司  15971015574

中国联通襄阳分公司  3751885

湖北汉江崔家营航电处  3700213

湖北汉江王甫洲水电公司  8761701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阳工务段  3021555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襄州运营维修段  027-51189213


附件7

襄阳市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行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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