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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日期:2023-11-07  来源:谷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字号: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1389 主题分类: 文化;旅游
发布机构: 谷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日期: 2023-11-07
标题: 谷城县文化和旅游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文号: 2023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质量,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讨论决定行政处罚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条  谷城县文化和旅游局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或者拟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案审会组成、任务

第四条  案审会由局主要负责人,局负责政策法规工作分管领导,局负责政策法规工作股室负责人,县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局主要负责人任案审会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案审会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处理案审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案审会的任务是审查行政处罚案件,监督、指导文化旅游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议和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下列案件需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对个人罚没金额壹万元以上,对单位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没金额壹万元以上,对单位有违法所得的罚没金额叁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案件;

(三)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五)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第三章  案审会议事规则

第七条  案审会成员人数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时方可开会;遇有需要研究讨论的案件时,适时召开。

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八条  案审会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九条  案审会讨论案件和事项时,案件和事项的承办人员应列席会议。涉及相关专业问题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列席人员可以在案审会期间发言、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案审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案件和有关事项的决定及意见的形成,需经到会案审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持不同意见成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入会议记录。对个别争议较大、不能形成决议的案件(事项),应再次召开案审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须回避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章  案审会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  案审会由办公室根据案件审核情况确定议题并提请主持人召开,提前一天将会议议题、时间通知案审会成员。

第十三条  案审会审理案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审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办理情况、调查经过、处理建议、处理依据等,其他人员可以补充发言;

(三)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发表意见;

(四)案审会组成人员集体讨论,分别陈述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及依据,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处罚内容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

(五) 主持人根据各成员意见作归纳性总结,以表决形式形成会议决议。案审会成员形成一致性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决定;不能取得一致性意见的,由多数成员意见决定。

(六)案审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会议全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参会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内容后,建立好案审会会议档案。

第五章  案审会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因故提前退会,应征得主持人同意,记录人应注明其退会时间及理由。

第十五条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案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案审会会议材料在会后由案审会办公室收回,除存档备查外,其余销毁。

第十六条案审会记录应妥善保管,相关人员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制,须经案审会主任批准。

第十七条年终应将案审会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该工作制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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