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谷城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5年)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编制《谷城县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的原则和分类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有两种类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谷城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本机关办公室咨询。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见如下目录:
1.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目录。
2.本目录所列公开事项内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依法行政和提供公共服务中形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
3.县商务局将结合实际每年度对此目录进行修订。
(1)职能机构: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领导信息等。
(2)政策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由商务部、省商务厅以及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解读或实施细则等。
(3)通知公告: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本单位年度重点工作、热点工作、业务工作等开展情况。
(5)财务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决算等。
(6)其它: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谷城县政府网(www.hbgucheng.gov.cn)。或采用新闻发布会、报纸、广播、电视报道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生成后,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谷城县商务局综合协调股(人事股),法定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0710-7232524;
通信地址: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57号;
邮政编码:441700。
(二)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县政府网站的政风行风信箱进行投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县纪委监委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