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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8-21 来源:谷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5809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08-21 | ||
| 标题: | 关于印发《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文号: | 谷职转组发〔2023〕1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
关于印发《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按照《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试行)》(谷政办函〔2023〕36号),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县行政审批局组织县文旅局、县教育局、县科经局等单位编制出《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方案》,并明确综合监管的对象、内容、频次、方式、计划、分工等要求,对综合监管内容实施集成化、清单化、要素化管理,综合监管方案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现将《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制度方案
谷城县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21日
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襄阳市“互联网+监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2〕24号)和《谷城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方案(试行)》(谷政办函〔2023〕3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工作,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结果及相关证据实行互认,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可追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机制,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一、监管对象
全县范围内面向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举办线上、线下校外培训的机构(学科类、艺体类、科技类),取得营业执照或在民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的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以及其它面向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开展培训、辅导、托管、照护等服务的无证无照机构,不含接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托育机构和面向成人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一)培训内容与材料监管
1.学科类培训内容。将围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等)、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科类学习内容的培训进行监管。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超过我县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为名组织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2.非学科类培训内容。在以上学科类学习内容以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前提下,将不进行听、说、读、写、算等基本能力训练和不与学科类考试成绩相挂钩的其它学习内容,纳入非学科培训内容进行监管。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3.培训材料。学科类培训材料和非学科类培训材料需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坚持育人为本,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具有一定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培训材料使用或变更前需向相应主管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培训资金与预收费监管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我县将采取“培训学校收费专用账户+预收费银行托管”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进行风险监管。
1.实行预收费银行托管。培训机构应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资金托管服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户或培训学校收费专用账户,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
2.严格预收费管理。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学科类机构收费实行备案制。学科类机构收费必须按照市发改委公布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开展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培训机构预收费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微信、现金等方式收取培训费用。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年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同时,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正式发票。
(三)培训人员与资质监管
根据省、市“双减”工作专门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校外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将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1.基本条件。爱国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培训机构应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2.专业资格。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须持有与办学许可证相对应许可项目的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师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任何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在职教师。
3.教师数量。每个机构不少于3名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且专职教学、教研人员数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面向中小学生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下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4.规范管理。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同时,机构应向社会、培训对象公开承诺,从业人员招聘符合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有关条款规定。
(四)办学与办班行为监管
1.合法性。“学科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艺体类”“科技类”取得核准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完成《全国校外培训培训监管与服务平台》课程上架,并开通支付渠道后开展培训。
2.培训时间。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单次课时长不超过对应学段集体教学时长(幼儿园不超过30分钟,小学不超过40分钟,初中、高中不超过45分钟);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00,单次课时长不超过30分钟,课间休息不少于10分钟。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3.培训内容公示。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须在校区内明显位置对学生、家长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内容开展培训,不得随意更改。
4.服务合同。培训机构要与参加培训的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2021年9月修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5.门店招牌与广告。培训机构门头、门店招牌要与办学许可证、民非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使用名称一致。招生简章(广告)须经相应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播发,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
6.餐饮服务。提供餐饮服务的须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按要求规范从业人员资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原料采购和食品留样,保障食品安全。
7.隐形变异培训。依法依规查处具有下列情形隐形变异培训行为:证照不全的机构或个人,以咨询、文化传播、托管服务、“家政服务”“住家教师”“众筹私教”等名义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开展有偿补课;通过“直播变录播”等方式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组织异地培训,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化整为零在登记场所之外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学科类培训;以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等名义,或者在科技、体育、文化艺术等非学科类培训中,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机构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8.安全管理。培训机构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按规定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定期排查并消除校舍及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保障办学场所、培训方式和周边环境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三、监管方式
1.成立县联合巡查专班。从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城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等单位明确1名固定工作人员,组成常态化监管专班,随时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巡查检查。
2.工作时间。巡查专班利用午间、晚间等学科类机构和非法托管班开班时间,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等学生非在校时间,对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巡查。
3.责任分工。每月上旬由县教育局牵头,组织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人员开展巡查;每月下旬由县文旅局牵头,组织县科经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局人员开展巡查。根据巡查结果分类治理。
四、工作任务
1.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对在职教师违规参与培训机构、违规补课的查处;县文旅局主要负责对文化艺术、舞蹈、体育、武术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县科经局主要负责对科技类培训机构的监管;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对培训机构收费、广告及餐饮安全的监管,牵头对无证无照培训、托管机构的取缔、对超范围开展业务的进行处罚;同时,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做好培训机构安全监管;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银保监组协助做好各类风险防范处置;各乡镇(开发区)、村(社区)居委会、小区(楼宇)物业主要负责对辖区内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摸排,对于违规从事培训活动的个人或机构,要及时制止和举报。各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和信箱,畅通渠道,鼓励监督,认真受理每一条举报线索,做到有核查、有反馈。(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
2.注销停业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对已停业或退出培训行业但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仍在存续的机构进行统计梳理,逐一与机构举办者进行核实(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教育局、文旅局负责,仅取得营业执照的机构由审批机关负责)后,交县行政审批局进行公示注销。(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
3.清理门头与招牌。根据全县统一公示注销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在常态化监管专班进行现场核实、拍照取证后,交县城管局进行统一拆除。(牵头单位:县城管局,配合单位: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科信局、县市场监管局)
4.落实常态化监管。按照本文第二条监管范围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督查专班负责全县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巡查监管,各相应主管部门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日常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红黄牌”处罚机制,对于问题较轻的,先予以警告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跟踪回访;对再次违规的予以“黄牌”警告,对两次黄牌警告者,予以红牌警告;对违规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直接予以红牌警告,由县主管部门会同县行政审批局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和民非登记证(涉及营业执照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文旅局、县科经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各乡镇(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培训机构进行经常性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对有证有照的进行常态化监管;对无证办学的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等单位依法进行关停、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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