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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2-13 | 【字号:大 中 小】 |
为统一规范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下统称门诊慢特病)管理,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解决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且治疗费用较高的慢性病患者门诊费用负担问题,2012年我省制定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规范管理的意见》,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高血压、糖尿病等14种(类)疾病纳入管理范围,符合要求的可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其门诊治疗费用。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医疗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拟对现行管理办法进行优化完善,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各市州和有关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此《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目标
建立全省统一的慢特病门诊保障制度,将长期或终身需在门诊治疗的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参保患者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合理确定纳入规范管理的病种范围和保障水平。坚持统一规范,平稳过渡。做好政策调整前后待遇顺畅衔接,确保平稳过渡。坚持协同联动,动态管理。做好门诊慢特病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个人账户、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改革工作协同推进、相互衔接。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对象。适用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全体参保人员。
(二)纳入条件。明确了纳入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规范管理的病种必须符合的条件。
(三)政策标准。省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门诊慢特病病种、复审期限、准入标准、待遇标准,各市(州)统一执行。
(四)病种目录。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病种。规定了12种门诊特殊疾病、26种门诊慢性病。
(五)保障范围。明确了哪些费用纳入慢特病门诊保障范围。
(六)待遇水平。包括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对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分类设置不同的待遇水平。门诊特殊疾病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门诊慢性病按病种设置待遇水平。
(七)经办管理。包括鉴定管理、就医管理、复审管理、费用结算、异地就医、转移接续。
(八)政策衔接。包括与原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的衔接,与住院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及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衔接,与国家医保谈判药品政策的衔接。
(九)监督管理。包括评审管理、费用审核、医药服务、严查欺诈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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