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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06-28 作者:欧阳波 | 【字号:大 中 小】 |
一、权力事项
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3.按照职责分工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任事项
1.对职权范围的监管领域实施监管,及时推送行政处罚信息。
2.督促本行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3.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共享。
4.联合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执法。
5.落实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6.协助建立、管理综合评标专家库。
三、设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2.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4.《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5.《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鄂政办函〔2020)27号〕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4部委《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法规〔2018〕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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