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4  【字号:

各乡镇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鉴定机构

为加强既有房屋安全鉴定监管,规范安全鉴定行为,确保安全鉴定质量,推进危险房屋治理,根据《襄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襄政20213号文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建设部城住字1984678号)评定完损等级。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2008),《火灾后建筑结构鉴定标准》(CECS2522009),《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2014)等国家、地方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一)申请备案。鉴定机构在谷城县承接业务前,应当按照住建局网站公示的内容在县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谷城县城关镇城垣路1号)进行报备

(二)受理申请鉴定机构承接鉴定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鉴定合同或鉴定协议,并由双方签章确认。受理非房屋产权人委托的鉴定业务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产权人同意鉴定的委托书。签订合同前要了解委托人鉴定诉求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签订合同后一天内要向属地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因特殊情况需要即时汇总鉴定情况的,鉴定机构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汇总工作。

(三)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使用、维修、改建及其他情况,做好调查记录;收集房屋的施工图纸、地质勘察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历次修缮、改造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若调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房屋移交相关行政部门处理,不予鉴定。       

(四)查勘检测。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从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要做好房屋原始检查记录和结构构件检测记录并签字,现场重点部位须留存影像资料。原始检查记录、检测记录要如实填写,修改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涂改。          

(五)验算分析。按照鉴定相关规范、标准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进行必要的验算、分析。        

(六)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定,作出鉴定结论,鉴定评级结论必须清晰明确。处理建议根据需要在报告最后单独提出,供产权人参考。

(七)出具报告。鉴定报告必须经现场鉴定人员两名以上签字,项目负责人由二级注册结构师或中级工程师以上签字,审核人按项目级别由一级注册结构师或高级工程师等签字,批准人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鉴定机构选择。本通知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规范等,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或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查勘、鉴别、检测、复核计算、评定的活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由鉴定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具备开展鉴定工作所需的设备、场所、技术人员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二)严格规范鉴定机构行为。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鉴定活动,并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加强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县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安全鉴定机构监督检查,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随机抽查,重点对安全鉴定机构的从业资格、鉴定人员能力、鉴定操作流程、现场检测原始记录、鉴定结论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抽查,鉴定机构应当配合。鉴定报告需经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备案(具体工作由县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落实)

(四)加强鉴定结果管理。县房屋安全和白蚁防治服务中心要督促鉴定机构及时出具报告,将鉴定活动相关资料归档并长期保存,保证委托书、合同、检测数据、结构计算和分析等资料的可追溯性。在鉴定过程中发现影响房屋建筑安全使用的情形,鉴定机构应第一时间告知鉴定委托人。

(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日内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属于公共建筑的同时报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对鉴定为 CD 级的危房,特别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改建改用房屋、人员聚集的危险房屋,立即按照鉴定报告处理建议做好分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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