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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3-10-26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号:大 中 小】 |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2878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3-10-26 | ||
| 标题: | 谷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 ||||
| 文号: | 谷自然资文〔2023〕72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
各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实际,为实现盘活存量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深化市场化运作,特此通知:
一、在全县范围内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改革。开发投资未完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先签订转让合同,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后,可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转让方存在违约行为或涉及闲置土地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须依法依规依约处理到位。
二、受让人可作为申报主体,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转让人委托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
三、达到法定转让条件后,转让双方缴纳税费后办理不动产登记,也可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转让双方可以约定预告登记期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预告登记的期限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和预告登记证明附记栏。预告登记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五、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企业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核,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引导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告登记。负责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工作,建设内容发生变化,要重新履行审查。达到转让条件、完成竣工验收后办理不动产证。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项目立项或备案等工作。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质量监督等工作。
谷城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做好项目核准、施工许可等工作。
六、受让方应按照原有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对土地使用权开发投资额的认定,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七、各相关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力量协调,强化政策研读,努力改革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同时,强化政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改革成效。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谷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谷城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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