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部门乡镇信息公开 > 部门 >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政策 > 其它主动公开文件 -> 正文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索引号: 011158671/2025-015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日期: 2025-01-15
标题: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文号: / 效力状态: 有效
生效时间: 终止时间: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谷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均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北省林业局官网查询。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军用武器、气枪、炸药、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特殊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疫源监测、驯养繁殖、展览、赠送、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批准后实施。

六、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对及时制止或者举报属实者,主管部门将视情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0-7232083,谷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710-7246991。

八、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谷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分享到 :
打印】【关闭页面

谷城新闻网 - 谷城政府网 - 网站地图
主办: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谷城县行政审批局(谷城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谷城县融媒体中心(新闻、技术)
办公地址:谷城县城关镇中华街3号
政府公共服务热线:0710-12345
网站标识码:4206250002    鄂ICP备13008052号-1  鄂公网安备 42062502000007号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谷城县融媒体中心法律顾问 湖北吾约汉珈律师事务所 李友凡 电话:1370727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