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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1-15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0158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公开日期: | 2025-01-15 | ||
标题: |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 ||||
文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终止时间: |
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谷城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非法捕猎活动。
二、禁猎期。全年均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对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北省林业局官网查询。
四、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地枪、排铳、军用武器、气枪、炸药、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铁夹、地弓、弹弓、粘网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挖洞、陷阱等方法进行猎捕。
五、特殊猎捕。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病疫源监测、驯养繁殖、展览、赠送、野生动物致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当依法申请批准后实施。
六、法律责任。凡违反本通告规定,非法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都有权及时制止,并向主管部门举报。对及时制止或者举报属实者,主管部门将视情予以表扬奖励。举报电话: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0710-7232083,谷城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0710-7246991。
八、本通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谷城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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