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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2-09-15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号:大 中 小】 |
| 解读单位: | 发布日期: | 2022-09-15 | |||
| 来源: | 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词: | |||
| 解读类型: | 其他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

一、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为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行为,2018年我市出台了《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襄政办函〔2018〕17号),明确了我市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各类城乡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等内容,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以来,随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国家、省政策的相继出台,《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与国土空间规划政策要求,以及当前的规划管理实际不相适应。因此,对《襄阳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非常必要。
二、参考的依据有哪些?
答: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并监督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2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参考了《大连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条例》。
三、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办法》共21条,按照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编制体系、编制审批程序及实施保障措施五大板块内容阐述,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适用范围为襄阳市行政区域。
二是明确了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及详细规划。
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具体组织编制工作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
四是明确了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及审批程序。通过梳理国家、省相关政策,对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主体以及审批主体等相关内容进行落实,同时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对编审程序进行细化;对国家、省政策文件未明确的非法定性规划如分区规划、城市设计,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对编制主体、审批主体以及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五是明确了实施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公众参与方面,强调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全过程中,要加强公众参与,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同时,明确在村庄规划编制中村民的主体作用,要求规划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并在村庄内公示,确保规划符合村民意愿。在规划调整方面,强调规划权威性,要求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因国家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或行政区域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明确了相应的调整程序。在规划成果管理方面,要求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报审前应当由组织编制单位导入襄阳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进行规划合规性核查。规划成果批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编制单位将经批准的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及相关成果逐级导入襄阳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同时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批准后,规划成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在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制度,按照“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组织定期开展体检评估,将体检评估成果运用于规划编制、实施、调整优化以及城市建设计划等规划管理工作中,同时明确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定期开展。各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定期开展。在明确编制责任方面,明确规划编制实行编制单位终身负责制,编制单位对所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合法性、合规性、成果质量负责。不得出现违反国家和省政策、超资质等级、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等行为的情况。在规划审查方面,明确规划审查应充分发挥各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实行参编单位专家回避制度,推动开展第三方独立技术审查,保障规划编制科学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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