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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6  来源: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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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切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是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要率先突破,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要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省厅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行政裁量实施规范,制定出台我省自然资源自由裁量2个制度文件。

(二)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省厅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要求,制定了免于处罚情形清单,明确35项自然资源免罚情形。

(三)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推进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简约高效的包容审慎监管体系,统一行业执法标准和尺度,完善土地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范,防止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探索自然资源轻微违法免于处罚清单,发挥行政监督教育引导作用,做到行政执法包容审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的通知》共分为五章22条。

第一章总则5条。阐明实施办法制定依据,明确适用范围为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自由裁量工作,解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定义,提出实施自由裁量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开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且不得出现畸轻、畸重情形。

第二章裁量规则6条。分别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规定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强调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章实施程序4条。明确实施自由裁量应当在全面收集有关证据的基础上提出有关建议;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和对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理由的知情权;提出需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同志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4种情形,体现行政处罚集中决策、民主决策程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5条。规定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检查、考核、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阐明了裁量不当的3种情形及发现裁量不当的应予以改正、通报批评;明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有关执法人员的具体责任。

第五章附则2条。解释“从轻、从重”的定义,明确实施办法有效期5年。

三、《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主要内容

文件全面梳理35种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中,序号1、2,按照“轻微免罚”原则,明确了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在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改正,恢复耕地种植条件)和非法占地的免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在行政处罚告知前主动改正,恢复土地原状并退还土地的);序号3—35,充分运用责令改正行政手段,对法律明文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明确免于处罚。同时,文件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性行政执法工作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指导方法,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引导当事人自觉遵法守法,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关联政策: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情形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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