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  民  服  务

    计划生育收费公示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县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2、农村村民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本县上一年度农村村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1、2两项中当事人的实际年收入高于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年人均纯收入,并经县计生局核实的,按其年实际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违法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或者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分别按1、2项规定的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4、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但未达到法定间隔期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即1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5、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当事人双方各500元(即1000元)社会抚养费。
    二、技术服务收费标准(鄂计生委[2002]53号)
    1、B超查环、查孕:7元/例; 2、放置宫内节育器:20元/例;3、取出宫内节育器:10元/例;  4、人工流产术:50元/例; 5、引产术:215元/例;6、输卵管结扎术:160元/例; 7、输精管结扎术:25元/例。

    办理生育证件公示

    一、生育一孩申报程序
夫妻双方共同填写《生育第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基层签署意见,乡镇计生办或县直主管部门核实,县计生局审批发给《生育服务证》。终身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妇, 待小孩出生后, 夫妇双方及时填写《湖北省独生子女申请审批表》,基层签署意见,乡镇计生办或县直主管部门核实,县计生局审批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生育二孩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写明生育条件,在申请书上张贴免冠夫妇及子女近期照片。
    2、属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要附由民政局核发的《收养证》;属再婚的夫妻,一方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要附离婚判决书、一方丧偶证明、一方初婚证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要附派出所证明、另一方无子女证明;属病残的,填写一孩病残鉴定申请表,附两年以上病历,每年三、四月份申报,五、六月份计生局委托县医院病残鉴定小组鉴定,计生局根据鉴定结果与病残本人见面核实,最后由计生局党组集体讨论审核。
    3、分别由村(居)委会计生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签署意见,乡镇计生办见面人签字,计生办主任审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审验材料
    1、生育一孩对象须审验结婚证、户口簿。
    2、生育二孩对象须审验一孩生育证、户口簿、《收养证》、近期妇检证明、离婚判决书、派出所证明、两年以上病历。
    四、审批时间
    1、除节假日和特殊情况外,每日为申请生育一孩的夫妇办理生育证。
    2、申请二孩生育二孩对象,每月8日乡镇计生办、 县直单位上报生育对象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次月8日县计生局审批(病残是每年5、6月份审批一次)。
    五、社会监督
    所有被批准生育一孩、二孩对象均在户外公布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7333299

    申办二孩条件

 一、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以上几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三、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的,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四、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公示

   一、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材料包括:1、制作询问笔录。2、当事人所在单位要出具当事人违法违规生育情况的书面证明,或者知情人的书面证明。3、当事人所在单位要出具当事人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的书面证明。
   二、立案
   县计生局对当事人违法违规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决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处理。
   三、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立案后,县计生局召开局长办公会,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以下决定:确有违法生育子女行为的,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法生育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由县计生局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五、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六、实施征收
   县计生局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
   当事人因有实际困难,要求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呈述理由;2、当事人应找所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3、县计生局受理并调查核实;4、作出批准分期缴纳或不批准分期缴纳决定;5、制作书面通知书,3日内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第一年必须缴纳40%以上。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从业。具体手续如下:
    1、到本单位计生部门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逐项填写(见表样); 
    2、本单位计生部门签署意见; 
    3
、带户口本、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到谷城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办理有关手续,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事指南

    一、流动人口的应尽义务
       18—49周岁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跨镇乡、街道)外出经商、务工前,应向户籍地镇乡、街道计生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到达现居住地后10内到镇乡、街道计生办(流管办)交验《婚育证明》;已婚育领妇女应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管理;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的权益
凭有效的生育证明在外地生育子女的权益;获得避孕节育服务的权益;在外地接受孕环情检查,将证明寄回户籍地后,不再回乡参加孕环情检查的权益;凭节育手术费发票向户籍地镇乡、街道报销的权益。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在外出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近期免冠照片(夫妇合照未婚单人照)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应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计划外生育被依法处理的,应缴清计划外生育费和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外出期间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或所持证明有效使用期限已过的,须在三个月内回原发证机关更换《婚育证明》。禁止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交验程序
成年流动人口必须在到达现居住在后十天内到地镇乡、街道计生办(流管办)交验《婚育证明》。按规定标准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未持有效《婚育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婚育证明》每年审验一次。
    五、申领各种证照时出示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在申领暂住证、就业证、营业执照、运营许可证、房屋租赁登记证时,必须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租赁房屋时出示查验过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租赁房屋时,必须向房主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暂住证》。两证有齐的按有关规定对房主和承租者分别予以处理。
    七、录用就业时出示查检过的《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被用工单位或个人招用时,必须主动出示其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办(流管办)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暂住证》。两证不齐的,不得招用。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用工单位或个人及被招用人分别予以处理。
    八、孕检、分娩时出示生育证明和《身份证》
流动人口在医院接受产前健康检查和分娩时,出示生育证明和《身份证》。否则,按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处理。
    九、孕情、环情检查服务
流动人口得育龄妇女应一年二次或根据户籍地计生部门规定,定期到当地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作孕环检查,检查时随带《身份证》和照片,检查后及时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地镇乡、街道计生办。
    十、宣传、咨询、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可以向当地计生部门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方面知识咨询或索取有关宣传资料。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免费领取部分避孕药具。
    十一、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如何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镇乡、街道征收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违反其他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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