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普通初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摘自谷教[1994]39号)
一、学籍管理职责
1、普通初中学生学籍由学校和县教育局共同管理。
2、学校是管理教育学生的主体,既要对全体学生实施良好的教育,又要承担严格管理学籍的职责。
3、县教育局普教科全面负责普通初中学籍管理工作。
二、招生与新生入学
4、普通初中招生工作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要求、统一程序,分工负责。
5、普通初中招生对象为户口所在乡镇的应届小学毕业生。不得跨地区招收学生,不得招收往届生和初中复读生。
6、普通初中招生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教育局审批。各学校按照审批的方案组织招生。普通初中依照招生方案审查毕业生资格,造具新生花名册,提供完整的毕业生学籍档案,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办理入学通知手续。
7、普通初中新生凭县教育局普教科验印的“入学通知书”报到,实行“义务教育通知入学”制度。
三、转学与借读
8、具有正当转学理由,确需转学的,实行“双审”制度。即先由申请转学的学生填报《普通初中转学申报表》,提供有关证明(证件),分别由转出、转入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初审确需转学的,由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证书,按学籍管理职责及转学审批程序办理学籍注册审批手续。
9、学生转学必须由转出学校提供完整、规范的学生档案,接收转学生的学校及主管单位认真审查。学籍不清、学生档案不齐全、不规范的学生不得同意转学;未办理正式学籍的新生,一律不得转学;乡镇内初中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10、转学审批手续一律由转入学校负责报批。转学审批时间定于每年的二月、八月、十二月下旬集中办理。
11、严格控制借读生。符合借读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谷城县普通初中学生借读申请表》,经原就读学校及借读学校审核后,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备案。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县内学生一律不得借读。
四、休学与复学
12、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学生,由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件)。学校在学生申请一月内持休学证、学生档案及有关证件到县教育局普教科办理审批手续。
13、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若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休学期限从批准之日算起。
14、学生休学期满,经医院证明,可以复学者,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持休学证、学生档案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批。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五、升级、留级与毕业
15、学生升级、留级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留级面应控制在同年级在籍学生的3%以内。
16、学生留级由学校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集体研究确定,并填报《留级申报表》,报县教育局普教科审批。学生留级在每年的八月二十五日以前办理审批手续。初三年级学生一律不得留级。
17、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和完成义务教育证书。
六、控制辍学流失
18、依法严格执行辍学流失报告制度。学校要做好学生的巩固工作,严格控制学生辍学流失。学生无故旷课,班主任、课任教师要主动向学校报告,由学校组织动员返校。并在一周内弄清学生流失的原因及去向,填写《学生流失报告书》,上报当地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辍学流失。
19、学校建立学生异动登记制度。对学生转学、休(复)学、留级、辍学情况登记造册,学期结束时归入学校档案。
20、学校要把在校学生的巩固情况列入考核教师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排斥差生,迫使学生退学,造成学生流失。严格控制开除学生学籍。
七、学生档案管理
21、普通初中学生应建立完整、规范的学生档案。学生档案从办理学籍时建立,按要求如实如期记载,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
22、学生档案是学生学籍及在校期间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记载凭证。学生转学、升学必须由学校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学生办理休(复)学、留级等学籍异动审批手续,必须严格审查学生档案。
23、学校每学年造具《在校学生花名册》归入学校档案。
24、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由校长负责,并落实专人管理。学校要设立档案室、档案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严防遗失、霉烂等不良现象发生。
八、其它
25、本文与《条例》中不统一的,执行本文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新的学籍管理规定时,执行上级文件规定。
2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