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发展农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我县农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农业政策,引导农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农产品品质的改善;组织起草农业规范性文件;监督有关农业法规的执行情况。
    3、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负责农业产业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4、组织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负责保护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农业商品基地的建设和管理。
    5、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成人教育和农业职工技能开发。
    6、监督实施农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业产品、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县内生产、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等产品的登记。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农业有关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