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十不准”
1、不准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礼金
2、不准在执法过程中购买当事人的财物
3、不准拘禁、殴打、威胁、辱骂当事人
4、不准损坏当事人的财物(抽样物品等)
5、不准为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说情
6、不准与无关人员谈及有关尚未结案的案情
7、不准参与赌博和着装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8、不准在执法办案尚未结束时的就餐中饮酒
9、不准一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10、不准在非办公场所接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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