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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谷城县夏粮收购政策发布
发布日期:2024-05-24  来源:谷城新闻网 【字号: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在我县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谷城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二、我省《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后,根据(发改价格[2023]1314号)文件规定,2024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

三、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质论价,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五、种粮农民出售粮食,要增强维权意识,做到一手交粮一手交钱,发生粮款被拖欠的情况可向县发改局投诉;县发改局和相关部门将对支付农民粮款情况进行检查,对向种粮农民“打白条”行为,发现一起,按规定严肃查处一起。

监督电话:0710-723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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