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谷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22  【字号:
2024年谷城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序号主管部门项目资金名称受益范围与补助标准准入条件和排他条件政策依据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金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75元/亩·年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 23号)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省级公益林补偿金纳入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4.75元/亩·年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生态文明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35号)
3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助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补偿范围的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15.75元/亩·年纳入天然林停伐管护范围的,林权属集体的,兑现给集体;林权属个人的,兑现给个人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 23号)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护林员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4000元/人·年脱贫人口中选聘有管护能力的人员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环发[2021]24号)
5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受益范围:0-6岁残疾儿童家庭
补助标准:每月500元,每年补助10个月(不足10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0-6岁残疾儿童家庭。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发[2021]12号)
6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自主创业残疾人扶持项目)受益范围:谷城籍持证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10000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7县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技术能手扶持项目)受益范围:谷城籍持证残疾人
补助标准:每人2000元一次性资金扶持。
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8谷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抚恤(一)三属受益范围: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抚恤标准:
1.烈属:(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抚恤39490元)
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抚恤33290元)
3.病故军人遗属:(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抚恤30740元)
4.三属定补月标准:50元或100元,无政策
(二)残疾军人
1.因战残疾一至十级: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
124410/112590/98780/80970/63240/49400/36870/23280/19330/13580
2.因公残疾一至十级:2022年8月-2023年7月年标准:
118250/104700/91130/71740/54270/45890/32380/20910/15240/11390
3.因病残疾一至六级:2022年8月-2023年7月年标准:
112250/98900/83760/64700/49470/38040
(三)在乡复员军人受益范围: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员。
补助年标准:
1.其他时期入伍:(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2514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9510元
(五)在乡参战人员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10080元
(六)在乡参试人员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10080元
(七)老年烈士子女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8280元
(八)60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中央财政负担,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688元
(九)参试人员残疾子女2023年8月-2024年7月年标准: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9000元
三属:1.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或者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父母(抚养人)和配偶;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的子女;
3.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生前供养的的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烈士褒扬条例》
3.《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4.《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鄂退役军人发〔2023〕41号)
9谷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2023年下半年
(一)义务兵:
1.2021.9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9538.4元、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9931.2元
2.2022.9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9538.4元、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9931.2元
(二)专科生义务兵:
1.2021.9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13653.38元、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13653.38元
2.2022.9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13653.38元、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13653.38元
(三)本科生义务兵:
1.2021.9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18204.5元、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18204.5元
2.2022.9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18204.5元、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18204.5元
2024年上半年
(一)义务兵:
1.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9931.2元、2022.9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9931.2元
2.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9931.2元、2023.9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9931.2元
(二)专科生义务兵:
1.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13653.38元、2022.9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13653.38元
2.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13653.38元、2023.9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13653.38元
(三)本科生义务兵:
1.2022.3月入伍第二年第二次优待金18204.5元、2022.9月入伍第二年第一次优待金18204.5元
2.2023.3月入伍第一年第二次优待金18204.5元、2023.9月入伍第一年第一次优待金18204.5元
大学生以下学历义务兵、大学生义务兵、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的大学生义务兵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财政厅  省军区动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鄂退役军人发[2021]67号)
襄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10县水利局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人口。补助标准:600/人·年准入条件:经登记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排他条件:1、非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2、上年度原迁农村移民中的死亡人口; 3、在编在岗的财政供养人员。《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鄂政发[2006]5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11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每人每月80元;
  2、从2022年7月1日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从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按级别规定补助。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
   3、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
   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卫健委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标准的通知(鄂卫通[2022]51号)
12县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养老待遇补贴1.到龄离岗(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10元/年限/月
2.在岗执业乡村医生:1500元/人/年
1.到龄离岗乡医的年限以1996年1月1日后实际在岗工作时间为准;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每年个人缴费达到1500元以上的在岗执业乡村医生才可享受每人每年 1500 元的缴费补贴
1.《谷城县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谷政办发[2018]27号)
2.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谷城县进一步落实乡村医生待遇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谷卫生计生字[2019]4号)
13县应急管理局受灾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因当年冬令至次年春荒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按照一、二、三类对象给予补助,2020年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不低于370元、260元、110元,从2021年起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不低于410元、300元、150元。对象主要为因当年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因灾重大伤病救治、农作物绝收或农产品损失严重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省应急管理厅 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
14县住建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受益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具体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住房保障方式、建设标准,制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分级危房补助标准和办法准入条件: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县级住建部门组织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排他条件:经“省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信息比对,有负面清单的,不得纳入支持范围”: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
15县民政局城市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3年全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750元/人·月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以每年市政府发布为准,各镇村公示栏均有公示);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
16县民政局农村低保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给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2.2023年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600元/人·月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以每年市政府发布为准,各镇村公示栏均有公示);2.家庭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资产总值人均低于当地2倍年低保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鄂民政发{2023}3号。
17县民政局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对所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农村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3年全县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180/人·月。农村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肢体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18县民政局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1.对所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纳入城市特困供养保障范围。2.2023年全县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500/人·月。城市老年人(60周岁以上)、残疾人(智力、精神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肢体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视力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以及未满17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依法纳入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19县民政局残疾人两项补贴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均可享受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可按照相应层级的地方性文件继续发放补贴,
但应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领取以年龄为主要标准发放的高龄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的残疾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人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服刑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自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刑满释放后,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重新申请两项补贴。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关于转发《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55号)
20县民政局高龄津贴具有谷城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一类对象为80-89岁(含80周岁)的高龄老人,标准为50元/月。
二类对象为90-99岁(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标准为100元/月,
三类对象为100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标准为200元/月。
准入条件:具有谷城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所有高龄老年人。
排他条件:因老人去世、户籍外迁出谷城县的,其补贴从次月起停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80周岁以上老人高龄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谷政办发〔2015〕1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鄂老办发〔2017〕33号、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35号
21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1.在全县范围内,对2021年、2022的实际种植稻谷、小麦的生产者给予补贴。2.省财政厅根据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提供的2021年、2022年各地稻谷、小麦播种面积,统一测算分配,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我县,由我县统一组织发放。3.全县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种粮生产者。新型经营主体和组织的流转土地来源于确权确地的农户的,农户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来源于村组非承包地、农场耕地的,村集体组织、农场不得申报补贴。流转土地合同(协议)明确谁享受种粮补贴的,按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对象。《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1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鄂财农发[2021]26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2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工作的通知》(鄂财农发〔2022〕7号)
22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1.在全县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2.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划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镇(区)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镇(区)财政所(分局)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农计发〔2021〕10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鄂农办函〔2022〕21号)
23县农业农村局农机购置补贴全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经营组织,执行国家、省补贴标准,实行定额补贴自主购机,不得使用其他中央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县农业农村局 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谷城县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谷农发〔2021〕号)
24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创业补贴、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租赁、租房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人;大学生就业生活补贴、租赁租房补贴500元/月,一年一发放,最多不超过三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境外院校,专科生、本科生,下同)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和毕业学年起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在襄阳市首次注册创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毕业学年起5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返乡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 1 年以上的脱贫人口。《关于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有关政策的操作办法》襄人社办[2019]37号
25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农家乐及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人员新开办农家乐创业《关于落实就业创业补贴有关政策的操作办法》襄人社办[2019]37号
26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交通补贴有车票的,省外务工500元/人,省内县外务工300元/人;无车票的,省外务工300元/人,省内县外务工100元/人。法定劳动年龄内出县务工的脱贫人口、“三类户”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务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支出,不足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省内县外务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无车票的按省外300元,省内县外100元给予补助。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5 号、湖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27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灵活就业社保补贴1500元/年,125元/月。补贴对象为谷城县户籍,实现灵活就业,且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且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湖北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2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250*80%)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发放补贴,补贴兑现给个人《省人社厅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44号)
29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培训补贴100-2000元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状态的本条所列人员:(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八)戒毒康复人员;(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以上简称“九类人员”。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3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培训生活补贴23.5元/天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项目制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期间,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天×培训天数。对非全天培训,按照1天6个课时计算生活费补助。由培训机构为学员申请,直接发放到学员个人银行账户。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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