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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8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927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7-05-08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分谷城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的通知 | ||||
文号: | 谷政办函〔2017〕34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17-05-08 | 终止时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谷城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和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谷城实际,现就划分畜禽规模养殖区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6、《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7、《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9、《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0、《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70号);11、《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鄂环发〔2016〕5号);12、《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1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6〕20号);14、B18596-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5、HJ/T 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6、HJ/T 338-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17、HJ568-2010 畜禽养殖产地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
(九)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原则。
三、划分类型
我县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
1、定义。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
2、管理要求。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或扩建畜禽养殖场,除因教学、科研及其它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畜禽养殖场外,其余畜禽养殖场依法限期关停转迁。
(二)限养区
1、定义。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结合区域环境容量,限定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
2、管理要求。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原则上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除因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外。现有畜禽规模养殖场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改造,采用合适的污染治理模式,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总量达到区域控制要求。对于限期无法完成治理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关停转迁。
(三)适养区
1、定义。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宜养殖区域。
2、管理要求。适养区内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结构优化、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和规模,提倡适度规模养殖;新建规模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必须经科学论证、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在该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必须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利用或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集镇建成区。包括县城城区、谷城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谷城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成区,各乡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不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科研(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区,以及这些区域的边界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重要水质功能区
(1)汉江(谷城段)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南河、北河等汉江支流陆域两侧边界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饮用水源保护区
(1)潭口水库、八仙洞水库、龙潭水库、南河电站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源地水库最高水位线向外延伸(水库下游除外)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周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或地下取水点周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其他生态功能区
(1)薤山森林公园、南河小三峡、茨河承恩寺、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五山堰河等风景旅游区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南河镇的白水峪村、东坪村、大谷峪村,赵湾乡的韩家山村、青龙山、渔坪村等南河国家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南河镇的白水峪村、东坪村、大谷峪村、万兴村,赵湾乡的韩家山村、青龙山村、渔坪村、长岭村、鲁家油坊村、桃庄村等南河国家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5、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养区
1、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集镇建成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不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科研(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饮用水源保护区
(1)潭口水库、八仙洞水库、龙潭水库、南河电站水库等生活饮用水源地水库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镇、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重要水质功能区
(1)汉江(谷城段)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南河、北河等汉江支流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其他生态功能区
薤山森林公园、南河小三峡、茨河承恩寺、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五山堰河等风景旅游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
己建和在建的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铁路、铁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养区域。适养区内原则上允许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生产活动,但必须做到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审批、达标排放,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中所指畜禽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肉牛年出栏≥50头、奶牛年存栏≥100头、肉禽年出笼≥10000只、蛋禽存笼≥5000只。
(二)依据《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确定的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区内的养殖场,严格按照该《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若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县环保局和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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