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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2-03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928 | 主题分类: | 土地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02-03 | ||
标题: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号: | 谷政办发〔2018〕4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18-03-01 | 终止时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谷城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2月23日
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有序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5〕33号)和《湖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鄂农发〔2015〕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为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三)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五)坚持规划引领。农村产权交易必须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 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行为(含转让、拍卖、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达到一定标的额的,应当进入谷城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交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各乡镇、开发区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承担县农交中心分中心职责,在县农交中心授权和指导下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三)“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五)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七)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九)县政府批准的其他品种。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县农交中心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为全县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县农交中心分中心负责所辖乡镇、开发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并在县农交中心授权和指导下开展一定标的额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村(社区)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对本村(社区)区域范围内的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进行信息收集、权属调查、农户委托交易、集体产权交易申报、权属纠纷调处、产权抵押物的保护和处置等交易活动。
第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由村(社区)申报,乡镇、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项目达到下列标的额的,应当进入县农交中心进行交易:
(一)货物和生产服务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勘查、设计、监理、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服务类项目。
(二)工程建设项目。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项目。
(三)资产资源经营处置项目。
1.资产经营处置、农村集体固定资产单项出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对外出租单项年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2.资源经营处置等经营权标的总金额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在100亩(含)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面积在50亩(含)以上;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在50亩(含)以上;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50亩(含)以上的交易项目。
低于上述标的额的农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和资产资源处置、添置等项目,由乡镇、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核,县农交中心分中心依法依规组织交易。
以上(一)(二)项规定不包含精准扶贫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
第八条 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农监委)是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县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交易。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可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方式。采取转让、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县农交中心分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标的额的,直接向县农交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所有交易应当遵循分类交易规则。
第十一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四)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五)有关部门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六)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七)标的底价及评估依据;
(八)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
(九)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国土、水利、住建(房产)、农业(农经)、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转让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县农交中心资格审查:
(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
(三)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四)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五)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七)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八)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按规定级次分别由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组织拍卖或招投标,竞标成功后,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在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进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及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交易。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它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中止情形结束后,可恢复交易。
第二十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农监委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其它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交易市场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核定。为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实行减免交易服务费用,政府采用购买公益性服务进行补贴。受让方交易服务费用标准由发改(物价)部门依法核定。
第二十三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财政、国土、水利、农业(农经)、住建(房产)、林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必须是本人自愿转让。
(三)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标的底价,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依规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属于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县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农村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农村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县农交中心或分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县农交中心、分中心或县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涉及投融资行为的,接受金融部门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国土、水利、农业(农经)、住建(房产)、林业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农村集体产权交易规则,报县农监委审核或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依法依规做好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谷城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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