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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29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字号:大 中 小】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3-3593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9-10-29 | ||
标题: | 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谷城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谷政发〔2019〕8 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生效时间: | 2019-10-29 | 终止时间: |
各乡、镇人民政府,谷城县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谷城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0月29日
谷城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褒奖对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谷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谷城县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制度的决议》(2019年10月22日谷城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外人士,是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外国人、华人、华侨、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以及其他县外人士。
第三条 授予谷城县荣誉市民称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四条 建立谷城县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外事办、县侨务办、县台办、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工商联等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分管副县长担任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和单位列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荣誉市民工作的日常事宜。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相关事项;
(二)研究荣誉市民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完善荣誉市民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审定;
(三)初审拟授予荣誉市民名单;
(四)研究制定授予荣誉市民具体工作方案;
(五)研究并落实与荣誉市民的联络协调、活动安排及待遇等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名单报县政府;
(七)总结授予荣誉市民工作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及后续工作的相关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八条 在以下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县外人士,可授予谷城县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县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进其他国家或地区与我县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支持和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无偿捐赠资金、各类物资,贡献突出的;
(四)在我县纳税、投资,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县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县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提供重要信息,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七)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可以由本县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推荐为谷城县荣誉市民人选,也可以由本人自荐为谷城县荣誉市民人选。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谷城县荣誉市民人选,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谷城县荣誉市民申报表》,提出推荐意见,并提供有关资料和主要事迹材料;
(二)由相关部门将候选人材料整理、核实、筛选后,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应当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并将初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联席会议将经过公示后无异议的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名单报县政府审核;
(五)县政府审核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由县政府举行授予荣誉市民仪式,向荣誉市民颁发证书和证章,并通过新闻媒体对其事迹及所作贡献进行宣传;
(七)荣誉市民证书统一由县政府制作,并由县长签署。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特殊情况可及时举办。
第十二条 荣誉市民在本县享受下列待遇:
(一)不在本县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县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二)每年可获取谷城县可以公开的经济社会发展最新资料;
(三)享受国家、省、市和本县规定的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待遇;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参选为县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县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活动;
(五)县政府批准的其它待遇。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参加下列活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一)推荐部分荣誉市民列席旁听县人大、县政协的有关会议;
(二)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县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与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县建设、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荣誉市民对我县投资环境进行专题考察;
(四)本县举办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可视情邀请荣誉市民出席,并给予相应礼遇;
(五)鼓励荣誉市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六)根据需要或荣誉市民意见组织的有关联谊、慰问等活动。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报请县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一)在申报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严重不相称的行为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社会公告,并由联席会议办公室通知其本人。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证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十六条 对被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证章,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荣誉市民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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