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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6  来源: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号:
索引号: 011158671/2023-35933 主题分类: 林业
发布机构: 谷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2-06-16
标题: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谷城县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谷政办函〔2022〕38 号 效力状态: 失效
生效时间: 2022-06-16 终止时间: 2024-06-16    

各乡、镇人民政府,谷城经济开发区、石花星火技术密集区、薤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谷城县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16日    

谷城县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美县”建设,着力提升全县森林质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努力实现林业生态产品价值转化。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谷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县行政区域,南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除外。

本办法中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抚育采伐是指对本县境内的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抚育采伐。

本县内天然林抚育采伐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需要抚育采伐公益林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是指根据公益林林分发育、林木竞争和自然稀疏情况及森林培育目标,适时适量伐除部分林木,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环境,促进保留木生长,提高林分质量和生态防护效能的营林措施。

公益林抚育采伐的林木,栎树类等硬阔林木应当用于发展袋料、天麻种植等产业,解决居民生活所需,不得用于烧碳,严禁借公益林抚育采伐之机开展商业性采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益林,即可申请抚育采伐:

(一)林分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

(二)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三)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第四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有以下四种方式:定株抚育采伐、生态疏伐、卫生伐、景观疏伐。

(一)定株抚育采伐: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定株抚育采伐的蓄积强度不大于20%,抚育采伐后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并不得降低其生态效益。

(二)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首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上或伐后郁闭度控制在0.7-0.8。

(三)卫生伐: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

(四)景观疏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第五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管理由乡镇林长负责,村(社区)具体落实,乡镇林业站监管服务,遵循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原则。

公益林抚育采伐林木,应纳入全县年度采伐限额管理 。

第六条 公益林抚育采伐要注重维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地方特有物种及不影响其他林木生长的植物,保留原生植被。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林权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林业站现场核查——乡镇(开发区)审核——县行政审批局审批。

村(社区)、乡镇林业站要把好初审关、核查关,提高服务质量,不得无故抬高审批门槛,为难当事人。村级初审后申请资料交由乡镇林业站全程服务办理,直到采伐许可证送达到申请人或所在村委会(不符合采伐审批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乡镇林业站和村委会要加强对公益林抚育采伐监管,建立采伐台账,落实专人做到伐前设计核查、伐中指导服务、伐后现场验收,建立公益林抚育采伐监管档案。

公益林森林抚育采伐由申请人提交申请和《抚育采伐伐区作业设计》,乡镇林业站按《湖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进行审核,不符合采伐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林业站要会同村委会(社区)进行伐中监督,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采伐结束后组织验收,重点检查抚育采伐是否符合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内容及相关技术要求,采伐的木材是否按要求利用、是否进入商业流通环节,并建立采伐验收档案。

第九条 实行诚信管理。林权人申请公益林抚育采伐,严格实行承诺制,林权人要作出书面承诺,与采伐申请同时上交。林业站和村(社区)要实事求是、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可靠,且与申请的采伐现场一致。

林业站在采伐检查中发现采伐人有不符合采伐证许可事项和技术要求的,有权收回林木采伐许可证,将该采伐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并对其滥伐行为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开展公益林抚育采伐:

(一)封山育林区封山育林期内的公益林;

(二)上年度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涉林违法案件、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有林权争议或纠纷的;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各乡镇(开发区)要加强对本办法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确保公益林抚育采伐依规进行。

第十二条 对超强度、超范围等违法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村委会提供虚假证明,或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损害的,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责令其辞职等处理;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是中共党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林业站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不严,造成公益林资源损失损害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是中共党员的,予以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益林抚育采伐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公益林资源破坏的,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职处分。是中共党员的,予以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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