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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6-08-05 来源:谷城县农业农村局 | 【字号:大 中 小】 |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地理特征与产业发展实际,我局起草了《谷城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9月6日。
2.意见反馈方式:
电子邮箱:lawcyx@163.com;
信函邮寄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49号(谷城县农业农村局法规股);
联系电话:0710-7188650。
3.注意事项:如有意见及建议,请通过信函、邮件的方式书面向我局反馈,并注明姓名、联系方式,以便后续联系。
谷城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地理特征与产业发展实际,对原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规定进行系统修订。
一、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
(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八)鼓励村民自治的原则;
(九)突出重点、可操作性原则。
二、适用范围与规模标准
本方案适用于谷城县行政区域内所有达到国家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第927号公告全国统一规模标准,具体为(以下所有数值均包含本数):
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牛:肉牛年出栏量5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
羊:绵羊、山羊年出栏量200只以上;
禽:肉鸡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鸡存栏量2000只以上;肉鸭年出栏量10000只以上,蛋鸭存栏量2000只以上;鹅年出栏量5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种类规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27号》执行。
三、划分类型及区域划分范围
我县畜禽养殖实行区域分类管理,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三大类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道、水库、地下水等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除外)。
2.自然保护区
南河镇的白水峪村、东坪村、大谷峪村,赵湾乡的韩家山村、青龙山村、渔坪村等南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南河镇的白水峪村、东坪村、大谷峪村、万兴村,赵湾乡的韩家山村、青龙山村、渔坪村、长岭村、鲁家油坊村、桃庄村等南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
3.风景名胜区及生态功能区
薤山森林公园、南河小三峡、茨河承恩寺、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五山堰河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城市、集镇建成区。包括县城城区、谷城经济开发区、薤山旅游度假区、谷城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建成区,各乡镇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区域。
(2)不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科研机构(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1)汉江(谷城段)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南河、北河等汉江支流陆域两侧边界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河道、水库、地下水等类型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2.风景名胜区及生态功能区
薤山森林公园、南河小三峡、茨河承恩寺、汉江国家湿地公园、五山堰河等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1)城市、集镇建成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
(2)不在城市、集镇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和科研机构(种畜禽养殖试验场除外)、敬老院、疗养院、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聚集区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重要水质功能区
汉江(谷城段)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的区域。南河、北河等汉江支流所划定的禁养区范围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交通要道
已建和在建的境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高速铁路、铁路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适养区
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适养区域。适养区内原则上允许从事各类畜禽养殖生产活动,但必须做到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审批、达标排放,实现区域密度、规模和结构的合理配置,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附则
对因城区扩容、园区建设、景区范围调整或其他公益性行为导致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变化,造成原适养区内存量畜禽规模养殖场被动划入禁限养区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予以合理处置,保障养殖主体合法权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若国家、省、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襄阳市生态环境局谷城分局、谷城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划分谷城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的通知》(谷政办函〔2017〕34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划分谷城县畜禽规模养殖区域的通知〉的通知》(谷政办函〔2024〕46号)自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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